起 诉 书
被告人施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3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镇**路**小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仲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0日被仲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2019年7月11日期间,被告人施某某在潼侨镇辖区内,多次实施盗窃他人晾晒在外的女性内衣和衣服,具体如下:
1、2019年6月10日23时许,在**镇**街**号**楼门口盗窃受害人黄某某晾晒的一件女性内衣(已灭失,无法找回);
2、2019年6月15日下午,在**镇**花园**街**号门口盗窃受害人刘某某晾晒的女性内衣一件(已灭失,无法找回);
3、2019年6月20日23时许,在**镇**街**号**楼门口盗窃受害人黄某某晾晒的两件女性内衣(已灭失,无法找回);
4、2019年6月下旬某一天晚上23时许,在**镇**街**号**楼门口盗窃受害人胡某某晾晒的一件黑色女性内衣(已灭失,无法找回);
5、2019年7月1日22时许,在**镇**花园**街**号门口盗窃受害人刘某某晾晒的一件白色睡衣(已灭失,无法找回);
6、2019年7月8日0时许,在**镇**花园**街**号门口盗窃受害人刘某某晾晒的一条裙子和一件女性吊带背心(已灭失,无法找回);
7、2019年7月10日23时许,在**镇**街**号**楼门口盗窃受害人黄某某晾晒的一件黑色女性内衣(在被告人施某某身上查获,已扣押);
8、2019年7月10日23时许,在**镇**街**号门口盗窃受害人胡某某晾晒的一件肉色女性内衣(在被告人施某某身上查获,已扣押);
9、2019年7月11日0时许,在**镇**花园**街**号门口准备盗窃一条晾晒的白色裙子时,被受害人刘某某发现并被群众合力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9次)采取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彭继建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内含光碟二张),情况说明一份。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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