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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593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兴化市,身份证号码3210831975********,汉族,中专文化,系**饭店面点师,住本市秦淮区**塘**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街**号)。被告人施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3时许,被告人施某某至本市秦淮区苜蓿园大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门口,趁被害人朱某某醉酒熟睡之际,窃取朱某某放置在路边凳子上的金色iPhone XS Max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498元。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施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当日,公安机关在其位于本市秦淮区**塘**幢**室的住处查获被盗手机,随后公安机关将该手机发还被害人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发票、扣押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秦淮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持明

检察官助理:王小敏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地(联系方式:13505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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