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二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77********,汉族,初中文化,保安,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住盐城市亭湖区**巷**号。被告人施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6月至2020年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施某某以偷配钥匙、偷钥匙开锁的方式,至盐城市亭湖区**苑**幢**室被害人韦某某家实施盗窃30次,共计窃得人民币3400元以及女式内裤等财物。
被告人施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出赃款人民币3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被告人施某某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崔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
6.盗窃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芹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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