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施某某盗窃案)_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淮安市淮安区********号。被告人施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并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晚,被告人施某某携带齿轮剪至淮安区城东海路供电局仓库,采用翻墙入院、溜门入室的手段进入供电局仓库,并采用齿轮剪切割的手段,将仓库内的铜芯电缆线剪断,后施某某将剪断的电缆线扔出仓库围墙外。供电局仓库的保安鲍某某通过监控发现被告人施某某盗窃电缆线的经过,遂报警,后施某某被民警现场抓获。经现场清点,被盗电缆线共41根、每根电缆线直径约6.5厘米、总长72.08米。经淮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的价格为人民币34043元。

被告人施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刑事拘留期间,施某某家属主动赔偿人民币2万元给被害人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电缆线及作案工作齿轮剪;

2.被告人施某某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淮安供电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账户信息等书证;

3.证人鲍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淮安市淮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晓勤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