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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352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19年3月2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10月16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26日5时许,被告人施某某驾驶一辆三轮车至晋江市**镇**村“佳通轮胎”店门口,盗走被害人杜某某三个二手车胎(无法估价)。

2.2019年6月21日4时许,被告人施某某驾驶一辆三轮车至晋江市**镇***村**路“****”店门口,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八个二手车胎(无法估价)。

3.2019年6月21日4时许,被告人施某某驾驶一辆三轮车至晋江市**村“****”店门口,盗走被害人曾某某四个二手车胎(无法估价)。

4.2019年6月21日4时许,被告人施某某驾驶一辆三轮车至晋江市**镇**村“****”店门口,盗走被害人伍某某两个二手轮胎(无法估价)。

2019年6月21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晋江市**镇**村抓获被告人施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工作说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陈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被告人施某某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施某某在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远志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三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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