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4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路**号**幢**室。被告人施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至7月29日,被告人施某某以雇佣挖树工人的方式,先后四次盗挖瓜子黄杨树9棵。经鉴定,涉案9棵瓜子黄杨树共计价值人民币365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 2020年7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施某某雇佣惠某某,至苏州市虎丘区**镇**村**组**号门前,窃得被害人秦某某瓜子黄杨树1棵。经鉴定,该树木价值人民币8000元;
2. 2020年7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施某某雇佣惠某某,至苏州市虎丘区**镇**村**组**农田,窃得被害人查某某瓜子黄杨树1棵;
3. 2020年7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施某某雇佣惠某某,至苏州市虎丘区**镇**村**组**农田,窃得被害人查某某瓜子黄杨树1棵;
4. 2020年7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施某某雇佣挖树工人,至苏州市虎丘区**镇**村**组**农田,窃得被害人查某某瓜子黄杨树6棵。经鉴定,被害人查某某被盗的8棵瓜子黄杨树共计价值人民币28500元。
被告人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施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瓜子黄杨树9棵(照片)等物证;
2 收树凭证、发还清单等书证;
3 证人吴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秦某某、查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 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施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倩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卷宗3册,光盘9张,补充材料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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