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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某盗窃案)_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本市**镇**村**圩**号。被告人施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0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经该局决定并解除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施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6日0时许,被告人施某某采用拉车门的方式,自朱某某停放在本市新桥镇新桥中路精品女装店门口的苏D3****轿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2100元。当日下午,被告人施某某在得知朱某某报警后将该款归还给朱某某。

被告人施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拍摄的车辆照片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微信截图等书证;

3.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志强

2020828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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