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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某盗窃案)_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高检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施某某,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51981********,汉族,高中文化,外卖员,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高淳区**街道**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街道**街**号)。被告人施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日被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施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20年2月间,被告人施某某至高淳区淳溪街道镇兴大厦、银庭馨苑小区车库内,盗窃作案3起,窃得汽油若干、摩托车1辆,可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1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5日晚,被告人施某某至高淳区淳溪街道镇兴路118号镇兴大厦地下车库内,窃得被害人陈某某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元。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施某某因该笔盗窃被行政拘留七日。

2.2019年12月下旬一天,被告人施某某至高淳区淳溪街道银庭馨苑10幢非机动车库内,采取插管倒油方式,窃得被害人邢某某牌号为苏AR****二轮摩托车内汽油若干。

2020年2月20日早上,被告人施某某又至上述地点,采取同样方法再次窃取上述摩托车内汽油时,被被害人发现后逃离现场。

2020年2月20日晚,被告人施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汽油等物证;

2.被害人施某某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被害人邢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高淳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中平

检察官助理:俞白冰

2020年416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4751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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