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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某盗窃案)_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施某某,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区**镇**组**号被告人施某某曾因盗窃于2017年4月26日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与前罪盗窃罪判处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65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间,被告人施某某在宝应县安宜镇盗窃作案3起,窃取现金人民币700元及价值人民币225元的香烟,赃款赃物合计人民币925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14日1时许,被告人施某某至宝应县**路**号被害人周某某经营的服装店内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2.2020年5月14日1时许,被告人施某某至宝应县**路被害人朱某某经营的甜品店内,窃得现金人民币300元。

3.2020年5月20日1时许,被告人施某某至宝应县**小学南门对面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便利店内,窃得现金人民币400元及硬盒中华牌香烟1包、软盒苏烟牌香烟4包。经鉴定,硬盒中华牌香烟价值人民币45元,4包软盒苏烟牌香烟价值人民币180元。

归案后,被告人施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赃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监控截图、扣押及

发还清单、收条、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1.​ 被害人朱某某、张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宝应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宝应县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施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明涛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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