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8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施某某在钦南区**镇**村**江边,看见谢某某将牛绑在江边后离开时,便萌发盗窃该耕牛的念头,就上到绑牛处将绑牛绳解开,然后牵着该牛沿江边逃离。谢某某之丈夫黄某某发现牛不见后,急忙到处寻找,后在**村江边发现正在江边树林中躲藏的施某某及所盗的牛,遂将施某某及牛控制并报警。
经对被盗耕牛称量,该头耕牛净重220公斤,经钦州市钦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耕牛价格为6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和物证;失主黄某某、谢某某的陈述;证人陆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称量笔录及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振祥
检察官助理:林泉舟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施某某现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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