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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施某某,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95********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施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施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施某某于2020年6月28日晚上,在如东县**镇**村**组**号其家中二楼西房间,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在场,利用被害人张某某放置在该房间内的手机和卡号为62175661000********的中国银行银行卡,通过获取手机验证码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某的银行卡绑定到被害人张某某的微信钱包中。然后,通过微信快捷支付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移该银行卡卡内资金到自己的微信账号。此后,被告人施某某又采用同样的方式,将该银行卡绑定到其母亲汤某某的微信钱包,秘密转移该卡内资金到自己的微信账号。经核查,从2020年6月28日至2020年7月5日,被告人施某某共秘密转移该银行卡内资金2710元至自己的微信账号,用于日常花销。

另查明,被告人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退还全部赃款给被害人张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施某某的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汤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如东县公安局依法制作的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涵宇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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