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5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现住龙马潭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7时许,被告人施某某从其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镇**村**组**号家中外出治病途中,趁四下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许某某放养的两头水牛拉回自家猪圈,并将沿途的牛蹄印破坏以掩盖痕迹。次日,民警在搜查过程中在施某某家中发现被盗耕牛并返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两头耕牛价值人民币15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宇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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