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8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8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路**号,户籍在贵州省毕节地区赫章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施某某到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弄**号**楼被害人陈某某的家中,盗窃现金800元及一件工作服。随后,进入该六楼被害人师某某的家中,盗窃两部iphone手机(无法估价)、两枚金戒指(无法估价)及零散现金等。被告人施某某将两部手机丢弃,将两个金戒指卖给一个收购废品的人,得款2800元。
2019年11月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施某某到被害人郑某某位于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路**号**室的家中,盗窃一条银项链以及95元现金。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施某某的租住地搜查到涉案的一条银项链以及95元现金并予以扣押。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施某某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违法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师某某、郑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提取的现场监控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婧巧
检察员:吴敏敏
2020年3月13日
附:1.被告人施某某现被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壹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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