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82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5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9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施某某到福建省石狮市**镇**号“**”祠堂内,盗走被害人洪某某放在箱子内的几件戏服(无法估价)。
2.2018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施某某到石狮市**镇**号“**”祠堂内,盗走被害人陈某某放在箱子内的37件戏服(无法估价)。
3.2018年12月1日凌晨,被告人施某某到晋江市**镇**庙旁的戏台附近,盗走被害人翁某某放置在该戏台内的两箱戏服(无法估价)。
4.2019年11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施某某到晋江市**镇**村**号门口,盗走被害人许某某真放置在的21套戏服(无法估价)。上述赃物已追回。
2019年11月29日22时,晋江市公安局在福建省石狮市**镇**村华宾公寓抓获被告人施某某。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赃物照片;
2.书证:破案及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户籍信息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真、翁某某、陈某某、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指认案发地点的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施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环晖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五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