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施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8241973********,汉族,小学文化,居民,广西灵山县人,住灵山县**镇**村**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2020年4月8日被灵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施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21982********,汉族,小学文化,居民,广西灵山县人,住灵山县**镇**村**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2020年4月15日被灵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4日被灵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施某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241978********,汉族,小学文化,居民,广西钦州市灵山县人,住灵山县**镇**村**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2020年4月15日被灵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4日被灵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甲、施某乙、施某丙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施某甲、施某乙、施某丙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施某甲、施某乙、施某丙在明知灵山县三隆镇**林地还属于广西金钦州**有限公司承包期内的情况下,为了占有使用该林地,于2020年2月开始通过微信及召集村民开会等方式组织****,并于2020年3月下旬至4月上旬毁坏了广西金钦州**有限公司种植在灵山县三隆镇**的桉树萌芽林。经灵山县物价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被毁坏的桉树萌芽林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6500元。被告人施某甲于2020年4月8日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现场接受灵山县森林公安局传唤,被告人施某乙、施某丙于2020年4月14日在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施某乙、施某丙赔偿了广西金钦州**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甲、施某乙、施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甲、施某乙、施某丙为占有使用他人经营管理的林地,故意破坏他人生产经营,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霖
2020年7月3日
附:1.被告人施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97807****。
2.被告人施某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0777****。
3.被告人施某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12782****。
4.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壹册。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7.《量刑建议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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