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708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3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所在地广东省南雄市乌迳镇居委会**号。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月至6月,被告人施某某在任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乐购超市大地通讯专柜店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该专柜内的139部手机非法占为己有。经鉴定,该139部手机总价值人民币2098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闫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长田
2019年10月17日
附:1.被告人施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两册、光盘一张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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