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四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311989********,白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金华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施某某在云南硅储物流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私自伪造提货单,于2019年6月21日、28日将存放于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镇云南硅储物流有限公司内的64吨金属硅运走,将其中的61吨以57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某。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64吨金属硅价值人民币7197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货物入出库情况记录、提货委托书、产品购销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宏敏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217页,散页材料张某某、谢某某的笔录共7页。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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