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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某行贿案)(公开版)_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路**号**幢**室。因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盈江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采取先行拘留;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盈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盈江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现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施某某为能够顺利取得原盈江县教育局实施民族完全中学设备及图书采购项目,从中赚取高额利润,向原盈江县教育局局长左某某行贿610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8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施某某在得知盈江县教育局拟实施盈江县民族完全中学设备及图书采购项目后,为了获得该项目,在原盈江县教育局附近的路边送给时任盈江县教育局局长左某某现金人民币600000元。左某某收受该贿赂款后,安排原盈江县教育局科教中心工作人员包某在该项目中的组织实施过程中优先考虑施某某。2016年10月17日,施某某联系的江苏华辰教学设备有限公司顺利中标,中标价为人民币20038459.63元,施某某按照与公司的约定,按照中标价的10%从中获取高额利益。

2.2019年春节后的一天,左某某搬进其位于盈江县**镇**村拉洪村民小组新家后,被告人施某某以左金明搬新家为由,送给左金明现金人民币10000元。

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施某某主动到盈江县监察委员会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左金明610000元人民币的行为已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行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艳芳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施某某现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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