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578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22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镇******栋****房;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月**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施某某于2017年3月开始,虚构与上市公司业务的虚假投资合同、虚假账单和私刻上市公司公章,承诺以投资分红、高息借款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分别骗取了:
1. 2017年8月被告人施某某开始虚构与上市公司业务的虚假投资合同及虚假账单吸引受害人郭某某投资分红。 2019年3月,被告人施某某采用虚构与珠海好印某某、珠海奔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有大单业务往来及假账单事实,可以按照8%利润吸引受害人投资,骗取受害人郭某某人民币160万元,并将骗得的款项用于偿还其对唐某某的欠款、个人偿还信用卡及赌博花光。
2. 2017年9月19日被告人施某某开始虚构与上市公司业务的虚假投资合同及虚假账单吸引受害人安某某投资分红。2019年3月,被告人施某某采用虚构的与好印某某、珠海奔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有大单业务往来及假账单事实,可以按照8%利润吸引受害人投资,骗取受害人安某某人民币91万元,并将骗得的款项用于偿还其对唐某某的欠款,个人偿还信用卡及赌博花光。
3. 2017年8月1日以投资高息借款的方式多次骗取赖某某的13万元人民币。
4. 2017年9月19日开始以急用钱高息借款的方式多次骗取刘某某36万元人民币。
5. 2019年3月26日以投资高息借款的方式骗取支某某19万元人民币。
6. 2019年4月10日开始以投资高息借款的方式两次骗取洪某某11.85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郭某某、安某某、赖某某、刘某某、支某某、洪某某的陈述;3证人唐某某、奔某某电子公司的证言;4. 书证;5.物证;6.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部分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妮兰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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