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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某诈骗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803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76********,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住江西省鄱阳县******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诈骗罪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施某某伙同他人冒充讨债公司人员给被害人李某某打电话,谎称李某某之前购买保健品货款未付清,在李某某明确告诉其货款已付清后,施某某等人以要卸掉李某某的胳膊腿或找其老婆要钱等相威胁,李某某因害怕被迫向施某某等人提供的户名为林某某、卡号为62179942200********的银行卡内转账49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冒充讨债公司人员给被害人打电话,谎称被害人之前网上购买商品的款项未付清,以如果不支付该款就卸掉其胳膊腿或找其家人要钱等相威胁,敲诈被害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9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之规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根喜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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