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施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702197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住榆次区**乡**村**。2010年9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3月19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24日上午11时,被告人施某某受他人(另案)指使,持侯某某的信用卡,到榆次区新建北路安宁新村腾邦旅游公司,找被害人闫某某代还15000元,还款成功后施某某借机逃离。事后,施某某获得6000元好处费。案发后施某某赔偿闫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小鹏
2020年3月17日
附:1、侦查卷宗贰册;
2、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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