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80********,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乡**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1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年11月12日施某某被东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同月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7日12时许,被告人施某某接到被害人张某某误拨的电话要求购买口罩后,施某某顺势冒充口罩厂**,虚构事实称自己有口罩出售,普通一次性口罩单价0.7元,KN95口罩单价1元,根据张某某的购买需求,需要支付货款人民币12000元。挂断电话后施某某在微信上向张小华****,张某某通过微信先后转账人民币2500元、2100元、400元到施某某的微信****。至3月8日晚,张某某再次来电要求多购买5000个KN95口罩,施某某要求张某某支付4000元定金,并向对方提供自己的中国工商银行卡(xxxx5)。后施某某删除张某某的所有联系方式。被告人施某某通过诈骗的方式,非法获得人民币共计人民币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良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乡**村**屯**号,联系电话1587885****。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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