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301998********,汉族,初中肄业,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仁怀市**街道办事处**村**村民组,现住址为贵州省仁怀市**车站附近出租楼房。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4月16日被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6日被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被禹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指定监视居住地点为禹城市尚客优精选酒店(禹王街店)。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禹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20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多次在其微信号sfh13765******上发布家人生病需要钱、低价售卖酒水虚假消息的手段,实施诈骗作案成功5起,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14700元,后与被害人失去联系。且为了防止被害人以后找到自己,施某某将其作案微信号sfh13765******转卖给王某某。
1.2020年1月2日,被告人施某某以低价售卖酒水的名义诈骗北京市东城区被害人麻某某5200元。
2.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施某某以低价售卖酒水的名义诈骗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季尧安置小区被害人成某某1000元。
3.2020年2月4日,被告人施某某以家人生病需要钱、低价售卖酒水的名义诈骗山东省禹城市湖滨花园小区被害人辛某某6000元。
4.2020年2月5日,被告人施某某以低价售卖酒水的名义诈骗海南省陵水县文罗镇新华村委会被害人闵某某500元。
5.2020年2月9日,被告人施某某以家人生病需要钱、低价推销酒水的名义诈骗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金地花园小区被害人柴某某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微信聊天和微信朋友圈及转账记录截图、施某某微信和支付宝及建设银行卡和农村信用社卡转账信息清单、谅解书、退赔书、羁押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麻某某、成某某、辛某某、闵某某、柴某某陈述;4.被告人施某某供述与辩解;5.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微信聊天及朋友圈中虚构家人生病需要钱、低价售卖酒水的事实实施诈骗,共计成功骗取5名被害人钱款147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之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应依法认定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红静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被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涉案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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