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公诉刑诉〔2019〕911号
被告人施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镇**号,住本市富阳区**街道**村**号**室。因吸毒,于2018年9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3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施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办案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施某甲在本市富阳区**街道**村**上,先后8次将人民币2.23万元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重约18克)贩卖给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子秤、塑封袋、锡纸、吸管、尿检板等;
2.书证: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俞某某、施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施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
7.电子证据:微信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及手机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甲明知是毒品仍多次予以贩卖,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童冬凤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施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 被告人施某甲的贩毒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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