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施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隆阳区**镇**村委会**组**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4月12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罚款500元,责令社区戒毒三年,5月28日被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6月7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2017年8月30日被行政拘留十日,8月29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施某某先后三次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 48粒,约重4.8克,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施某某在本区板桥镇妻贤村高速公路桥洞向李某某贩卖人民币400元(以下币种同)的毒品甲基苯丙胺 16粒,约重 1.6克;
2、同年12月2日,被告人施某某在本区板桥镇妻贤村高速公路桥洞向李某某贩卖3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2粒, 约重1.2克;
3、同年12月7日,被告人施某某在本区板桥镇妻贤村高速公路桥洞向李某某贩卖5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0粒, 约重2克。
2019年12月16日12时38分许,公安民警在本区板桥镇小永村的道路边将施某某抓获,当场从其左右两侧衣兜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8粒,净重2.82克,华为手机一部。案发后,施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明某某、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甲基苯丙胺2.82克,手机一部等;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李某某、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搜查笔录等;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重4.8克,现场查获净重2.8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属立功;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施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 尹子团
检察员 杨丽琴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羁押于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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