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施喜发,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11979********,白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住瑞丽市**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陇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三象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喜发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7日18时40分,被告人施喜发在瑞丽市**镇**路附近的废旧出租房内被民警抓获,从其随身携带的黑色单肩包内查获3瓶用青霉素瓶封装的毒品海洛因。经称量,净重0.92克;经鉴定,毒品可疑物检出海洛因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施喜发向他人贩卖毒品三次,数量共计1.704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05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施喜发在瑞丽市**镇**路附近的废旧出租房内向陈某某贩卖15元的毒品海洛因。经侦查实验,15元的毒品海洛因重量为0.066克。
2、2020年05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施喜发在瑞丽市**镇**路**房**段某贩卖12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经侦查实验,120元的毒品海洛因数量为0.088克。
3、2020年05月25日,被告人施喜发在瑞丽市**镇**路附近的废旧出租房内向王某某贩卖2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经侦查实验,20元的毒品海洛因数量为0.6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扣押、侦查实验等笔录;7、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喜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喜发向多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喜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青霞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施喜发现羁押于陇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