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5177号
被告人施某某,女,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室。2003年6月因赌博行为被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8月因吸毒行为被处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7月因赌博行为被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20年4月8日因涉嫌赌博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至7日,被告人施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使用他人提供的百家乐网址、账号及密码,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楼临时房内,组织人员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活动,由被告人施某某提供赌博场所、笔记本电脑及招揽赌客,并按照洗马量五五分成。2020年4月6日,被告人施某某组织参赌人员奚某甲、章某某、孙某某、陈某某、夏某某、邵某某(均另行处理)在上址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活动。2020年4月6日至7日,该网络百家乐账号内累计投注金额达人民币79,440元。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施某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证人奚某甲、章某某、孙某某、陈某某、夏某某、邵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20年4月6日、7日在上址参与赌博的情况。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施某某使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楼临时房聚众赌博的情况。
4.证人奚某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施某某与他人谈妥,由被告人施某某提供场地、招揽赌客,并按洗马量五五分成的情况。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从被告人施某某处扣押到**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一台。
6.涉案网络百家乐账户“会员报表”,证实涉案网络百家乐账号内的投注金额。
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施某某的劣迹及参赌人员已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8.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施某某到案的经过。
9.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施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进行网上百家乐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季爱华
检察官助理 顾游佳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羁押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
2.案件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函》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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