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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某运输毒品案)_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314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11977********,汉族,初识文化,种植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村委会****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5月2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镇康县南伞镇康祥社区。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2日移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于同年8月1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11时10分许,被告人施某某乘坐南伞开往凤庆的客车(云******)途经军赛边境检查站时,被执勤人员盘查,当场从其所穿的一双黑色运动鞋底部夹层内查获外用黑色布袋包裹的毒品海洛因2块,净重495.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话记录及抓获经过;

2、查获的毒品及物证照片;

3、毒品称量、取样笔录等;

4、毒品检验报告;

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6、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7、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平

2019年8月30日

附:

1.本案侦查卷宗证据材料2册,光盘1张;

2.本案查获的毒品海洛因现存于镇康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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