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316号
被告人施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镇**村委会前**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施某某以以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坑**巷**栋**房等地为经营点,购进明知是假冒“HUAWEI”、“honor”注册商标的手机后盖,并对外销售牟利。
2020年5月27日,公安机关在**坑**巷**栋**房现场缴获华为荣耀20、华为畅享9、华为9E、华为荣耀8X等手机后盖共计10250块,同时缴获其非法经营使用的苹果11Pro手机1部。
经权利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鉴别且经侦查核实:以上手机后盖均为侵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HUAWEI”、“honor”等注册商标权利的假冒产品。
另外,2020年3月23日至4月2日期间,被告人施某某共实际销售假冒华为注册商标的手机后盖六单(笔),共实际销售假冒华为手机后盖104块,实际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644元。
扣押的假冒华为手机后盖,按照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核算,价格折合人民币1616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后盖、手机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未授权证明、鉴定书、价格证明、送货单、已销售假冒华为手机后盖价格统计表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现场勘验、搜查、扣押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伟杰
检察官助理:朱安子
2020年9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施某某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交:华为手机后盖10250个,苹果手机1部。
5.《认罪认罚具结书》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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