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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二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施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6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施某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施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施某某在本市启东市**镇**路**号经营“**保健”门店,在明知“虫草鹿鞭丸”、“肾宝”、“一炮到天亮”等性保健品来源不正且含有国家规定禁止添加的物质,低价向他人购进,加价对外销售。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施某某先后向周某某、宿某某、汤某某出售“虫草鹿鞭丸”、“硬的快”等性保健品,销售金额计人民币360元。2019年5月23日,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至上述门店查获 “持久猛男”9盒、“硬中硬”11盒;2019年7月30日,启东市公安局民警至上述门店查获“虫草鹿鞭丸”12盒、“肾宝”1盒、“一炮到天亮”1盒、“美国蓝金”1盒、“美国狼哥”1盒、“冬虫夏草”1盒、“黑寡妇”1盒、“VIAGRA” 1盒、“玛卡伟哥”1盒、“增大延时片”1盒、“男人肾宝”6盒、“金枪不倒”2盒。经杭州普研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上述被查获的性保健品中均检出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被告人施某某于2019年7月30日在店内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拍摄的涉案性保健品照片等物证;

2.启东市公安局从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收的调查材料、被告人施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徐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周某某、宿某某、汤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杭州普研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

7.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被害人周某某、宿某某的辨认笔录;

8.启东市公安局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的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从非法渠道购进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食品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达华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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