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7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崇明区**镇社区事务服务中心社会**所工作人员,户籍在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暂住上海市崇明区**村**号**室。2020年11月11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妨害公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至七日,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施某某因感情纠纷,酒后携带菜刀驾驶辽******白色斯柯达轿车至本区竖新镇春风村138号被害人季某某、吴某某夫妇家门口,翻围墙侵入院子内,再从未关的灶间进入室内,后手持菜刀逐层寻找季某某并扬言恐吓。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依法对被告人施某某进行检查时,遭被告人施某某暴力反抗,被告人施某某用手抓、嘴咬民警张某某,致民警张某某颈部、手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张某某外伤致颈部挫伤等,构成轻微伤。
当日,民警依法传唤被告人施某某。被告人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施某某已达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2.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被告人施某某的到案及供述等情况。
3.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民警依法扣押不锈钢菜刀一把。
4.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证明,证实民警、协警身份。
5.验伤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被鉴定人张某某外伤致颈部挫伤等,构成轻微伤。
6.谅解书,证实季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对被告人施某某表示谅解。
7.光盘二张,证实案发时现场情况。
8.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11月10日20时许,施某某突然走进其卧室,手持一把不锈钢菜刀称要杀死其与丈夫季某某,其就劝说施某某。后警察来了,准备搜施某某身找菜刀时,施某某反抗与一个高个子警察博斗,施某某用嘴咬警察。施某某是翻围墙进入其住宅的。
9.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其接警后与民警俞某某、二名社保队员赶赴报警地点,发现报警人王某某,了解其报警原因,发现问题严重后几人马上赶到季某某家中,表明警察身份后,对施某某搜身时遭到施某某反抗,施某某用手用力掰其手指,用身体压住其,后又用嘴咬其手部,致其右手腕部、脖子、腰和右脚膝盖都有受伤。
10.证人季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11月10日20时许,其在家中看见施某某在其家走动,他身上有很重的酒味,手持菜刀称要杀死其。警察来后,施某某抵抗警察和警察揪扭在一起,掰一名警察的手,其还听见警察说施某某咬他。其查看监控后发现施某某是翻围墙进入其家中的。
1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11月10日19时10分许,其老公施某某怀疑其与季某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施某某拿着家中菜刀要其一起去季某某家,称要拿刀劈死季某某。后施某某带其来到季某某家附近,期间施某某多次殴打其,后其在施某某下车后逃走并报警。警察来了后,其和民警一起来到季某某家。民警对施某某搜身时,其听到高个子民警说了一句“你不要咬我手”。
12.证人俞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接警后与民警张某某、二名社保队员赶赴报警地点,发现报警人王某某,了解其报警原因,发现问题严重后几人马上赶到季某某家中,表明警察身份,在对施某某进行人身检查时,民警张某某遭到施某某反抗和攻击。
13.证人侯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马某某配合民警出警,施某某用身体反抗张警官,导致张某某警官的身体撞在窗户上,还在反抗过程中试图咬张某某警官。
14.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侯某某配合民警出警,施某某用身体反抗张警官,导致张某某警官的身体撞在窗户上,施某某还在反抗过程中试图咬张某某警官。
15.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建议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拘役四个月;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建议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媛媛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崇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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