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1〕103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1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晚,被告人施某某与袁某甲、朱某某、侯某某在乐清市雁荡镇靖底施一起喝酒后,朱某某开车将被告人施某某、袁某甲、侯某某送回家。途经雁荡镇富岙村幼儿园门口时,被告人施某某因琐事与袁某甲发生争吵并殴打袁某甲脸部一拳。后袁某甲乘坐朱某某的汽车离开,被告人施某某与侯某某步行回家。次日0时许,被告人施某某途经袁某甲父亲袁某乙家门口时,用拳头砸坏袁某乙家大门玻璃后,直接进入袁某乙家里,随后对袁某乙及其妻子陈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袁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陈某某和袁某乙的伤情不予评定,大门玻璃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96元。
另查明,2020年9月26日,被告人施某某主动到大荆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病历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甲、侯某某、朱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袁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施某某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施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琴琴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37********)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取保候审决定书各1份、照片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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