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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0524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安溪县**镇**村**楼**号。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被告人施某某的朋友刘某某联系被告人,意图通过被告人给田某某开具价税合计43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为西藏山南雅砻工程公司,并谈妥开票费用。2018年1月16日,被告人施某某通过“娟娟”(女,信息不详)为田某某开具了销售方为西安泛林北物资有限公司(注册地西安市未央区**街**里**栋**单元**号)、西安金阳圣物资有限公司(注册地西安市未央区**街**里**栋**单元**号)、西安尚豪辉建筑物资有限公司(注册地西安国际港务区**街**栋**号**层)和西安康捷义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西安市高新区**号**幢**单元**室)四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销售金额合计3675214.46。税额合计624786.41,价税合计共计4300000.87元。被告人施某某通过出售该批税票牟利2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施某某于2019年9月2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赃20000元。到案后,被告人施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2、书证。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户籍信息。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制度,向他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危害了国家对税收及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施某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依法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守武

2020年5月11日

附:1、被告人施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1669****.

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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