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三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施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79********,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现住芒市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同年08月27日被芒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0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芒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7日10时30分,芒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芒市风平镇农贸市场执法检查时将被告人施某某抓获,当场从其经营的摊位内查获正摆在摊位上用于出售的疑似红瘰疣螈制品(已风干)20只。经鉴定,查获的疑似红瘰疣螈制品来源于有尾目蝾螈科蝾螈属红瘰疣螈Tylototriton shanjing,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共计经济价值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连文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施某某现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视听光盘贰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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