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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82********,汉族,大专学历,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山东省莱州市**街道****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沧州海警局黄骅第一工作站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海警局黄骅第一工作站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12时,中国渔政13302号船在沧州海域(117°55′E、38°36′N)进行检查时,发现被告人施某某驾驶鲁莱州渔*****号渔船使用单船有翼单囊拖网进行非法捕捞作业,捕捞渔获物皮皮虾及杂鱼共计45公斤左右,属于禁渔期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网具进行非法捕捞作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3、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查封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云鹏

检察官:闫文成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山东省莱州市**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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