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二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施某某(绰号“胖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湖北省孝昌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镇**村**组。因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于2019年9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施某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多次从北京**石油有限公司、北京**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液化石油气46万余元,在北京市顺义区**镇向他人加价销售。
被告人施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电话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赵某乙、杜某某等人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京通首[2020]声像鉴字第45号;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搜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液化石油气,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并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施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凤
检察官助理:王元峰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内含光盘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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