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生态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莆田市秀屿区,现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莆田海警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9月26日至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1月15日至12月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月5日至2020年1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施某某与同案人杨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共同商议决定由施某某负责开采海砂,被告人杨某某负责收购海砂予以转卖。后被告人施某某雇佣船员驾驶其本人所有的“****”采砂船在秀屿区***附近至***一带海域开采海砂后卖给杨某某予以转卖。2018年7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施某某联合杨某某非法开采海砂共销赃人民币149.76万元,其中,被告人施某某获利人民币87.6万元。
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施某某在莆田市城厢区***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施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同案人杨某某、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梨影
检察官助理:林黎钦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施某某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卷宗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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