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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甲、施某乙盗窃案)_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一部刑诉〔2019〕934号

被告人施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21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水城县人,住贵州省水城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水城县公安局于次日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施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水城县人,住贵州省水城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水城县公安局于次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甲、施某乙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施某乙驾驶其吉利牌轿车(车牌号为贵B****2)拉着被告人施某甲、林某某(身份待核实,另案处理)、邓某某(犯罪时13周岁)及另一杨梅乡男子(身份待核实,另案处理)到水城县玉舍镇海坪村杨某甲家门口,由施某乙和杨梅乡男子负责放哨,林某某、施某甲、邓某某实施盗窃,将被害人杨某乙停放于此的一辆宝雕牌红色二轮摩托车盗走,后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过路收破烂的人。经鉴定,该被盗二轮摩托车价值2027元。

2019年11月04日01时许,被告人施某甲、施某丙(另案处理)、邓某某及另一名杨梅乡男子到水城县勺米镇坡脚村包包组杨某丙家门口,由施某丙及杨梅乡男子伙负责放哨,施某甲和邓某某实施盗窃,将杨某丙停放于此的一辆绿色兴邦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二轮摩托车价值54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本案诉讼文书、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2.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涉案车辆;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7.试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甲、施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甲、施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甲、施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施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施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应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施某甲、施某乙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七张。

3.作案工具轿车一辆、涉案摩托车二辆暂停放于水城县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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