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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甲、汪某某妨害公务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19〕252号

被告人施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5196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莱州市**街道**村**号。2019年7月2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5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莱州市**街道**村**号。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甲、汪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6日12时20分许,莱州市三山岛边防派出所接到110指令,被告人施某甲因**小港承包归属问题将一辆轿车停放在**小港门口,阻碍**小港正常运营,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受案后民警庞某某于当日19时许带领辅警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三人到莱州市**街道**村施某甲家中对其依法进行传唤。民警庞某某对被告人施某甲表明警察身份并出示传唤证对其进行传唤,被告人施某甲拒绝接受传唤并与民警庞某某发生争执,在民警庞某某表明要依法强制传唤施某甲时,被告人施某甲采用头部顶撞、被告人汪某某采用推搡、撕扯衣服等手段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致民警庞某某、李某甲、于某某身上多处皮肤抓伤、庞某某警服受损。2019年8月8日,经莱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被害人于某某之损伤构成轻微伤。

2019年7月27日19是许,被告人施某甲在莱州市**医院病房楼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汪某某因在妨害公务中受伤,2019年7月27日,办案民警到莱州市**医院对其进行了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等书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人施某乙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施某甲、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甲、汪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一名民警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国评萍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施某甲、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莱州市**街道**村**号。

2.侦查卷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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