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Z1136号
被告人施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暂住深圳市龙华区**村**号**房,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29日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同年7月8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施某甲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施某甲在惠州市看到招聘临时工的广告,经与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在逃,具体情况不详)联系商谈,被告人施某甲同意用其本人身份证开具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给“赵某某”使用,并从而牟利。到达深圳市后,被告人施某甲把其身份证交给“赵某某”安排的人(具体情况不详,在逃),准备好资料后,由施某甲到某某局办理营业执照,施某甲用其身份证注册了“深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及“深圳市某某珠宝有限公司”,并用已注册的公司资料,在“赵某某”安排的人准备资料后,到建设银行福田支行等银行办理了三个对公账号,再把两个公司的工商资料及银行账号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某”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施某甲身份材料、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调取深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开户时的监控录像、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调取深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开户信息以及开户以来银行流水电子版、公安机关调取的涉案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扣押清单》、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调取深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对公银行账户开户时所提交的申请开户资料、被告人施某甲与“某某”的微信图片、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施某甲的取保候审资料;2.被告人施某甲的认罪认罚供述;3.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4.视听资料:深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开户信息以及开户以来银行流水电子光盘一张、深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开户时的监控录像光盘一张、现场勘查光盘一张、涉案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施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施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条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幼珍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施某甲取保候审住所:深圳市龙华区**村**号**房。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