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施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住**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0时许,被告人施某甲驾驶闽******号轻型普通货车以介于52km/h至53km/h之间的速度(限速40km/h),沿龙英路由西往东行驶于靠路中双实线车道,至晋江市**路**镇**村路段,未发现前方同向靠中心双实线车道行走的行人被害人洪某甲,致轻型普通货车左前部在靠路中双实线车道碰撞被害人洪某甲,造成被害人洪某甲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施某甲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向交警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施某甲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经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洪某甲符合因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施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洪某甲家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肇事车辆的照片;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报告、投案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材料,被告人施某甲的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施某乙、施某丙、洪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施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晋江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甲犯罪以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施某甲拘役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美冷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施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三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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