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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甲假冒注册商标案)(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311号

被告人施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镇**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0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自2019年9月12日至2019年10月10日,自2019年11月23日至2019年12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以来,被告人施某甲在晋江市龙湖镇埔锦村****有限公司一楼组织工人生产假冒“DESCENTE”注册商标服装,并于2018年10月27日以人民币400元/件的价格向山西太原鄢某某出售5件。2019年1月16日,晋江市公安局在上述地点查获569件假冒“DESCENTE”注册商标服装,货值金额共计227600元。同月25日被告人施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经统计,被告人施某甲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29600元。经检验,涉案的假冒“DESCENTE”牌羽绒服所检项目结果符合《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的标准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假冒羽绒服的照片;

2、书证:破案经过、投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判决材料、扣押清单、转账截图、送货单、物流发票、商标注册信息及价格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鄢某某、施某乙、陈某甲、林某某、陈某乙、刘某某、吴某某、董某某、陈某丙、夏某某及施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施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证书等;

6、检查、辨认笔录:证人鄢某某、陈某乙、刘某某及被告人施某甲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语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甲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甲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但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非法经营数额50%以上1倍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明芳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施某甲现被羁押在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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