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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甲危险驾驶案)_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585号

被告人施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89********,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弥勒市人,家住弥勒市**镇**村委会**组**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0时左右,被告人施某甲在泸西喝酒后驾驶云******号小型面包车从泸西返回弥勒,其弟弟施某乙坐在副驾驶位置上。22时24分行驶至滇中环线高速168公里300米处被交警查获。经依法提取被告人施某甲血液样本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其液中乙醇含量为243.19mg/100ml。

被告人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施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雪峰

检察官助理:刘桃云

2020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施某甲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512627****;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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