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060号
被告人施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镇**村**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1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22时5分许,被告人施某甲饮酒后驾驶粤SB8****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南光高速南行K17路段时,该车与右侧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隔离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施某甲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未达成赔偿协议。执勤民警接报警后到场对被告人施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1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南方科技大学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施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4.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施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二个月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诗祺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施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392296****,保证人施某乙联系电话为18877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壹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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