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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甲妨害公务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施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8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3时许,桂平市公安局**派出所接110指令,称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其被丈夫施某甲殴打。接到指令后,**派出所副所长杨某某随即带领协警胡某某着警服、驾驶警车出警到位于桂平市**镇**市场李某某家中。在李某某家中二楼,处警民警经表明身份后,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在现场处置的过程中,被告人施某甲拒不配合民警调查取证,于是办案民警随即依法口头传唤施某甲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引起施某甲不满,被告人施某甲突然在桌面拿起一把水果刀,一边辱骂、一边拿刀威胁处警人员,处警人员见状被迫撤离现场,被告人施某甲继续拿刀追赶民警,将警务人员从二楼追赶至一楼后门,后施某甲被赶到现场支援的**大队队员当场制服,现场查扣施某甲作案时使用的水果刀一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等书证,被害人杨某某、胡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施某乙的证言,被告人施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允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施某甲现羁押在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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