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2155号
被告人施某甲,曾用名施某乙,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97********,汉族,高中文化,浙江省德清县人,住浙江省德清县**街道********。2020年9月8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德清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施某甲组建默往群,以组织群内成员在浙江游戏大厅手机软件中以“德清麻将”形式赌博并在群内结算的方式开设赌场,并通过出售赌博所需的房卡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2.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流水账单、购买销售房卡记录、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吴某甲、陈某某、张某某、潘某某、吴某乙、刘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施某甲的供述;
4.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5.物证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甲自侦查阶段至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某某,结合其情节表现,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凡漪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施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
2.认某某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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