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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施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3********,汉族,文化程度职高,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2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告人施某甲成为“建德麻将”游戏平台三级代理,后升级成为二级代理。为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被告人施某甲通过组建“建德麻将”微信群,后期组建“建德麻将”闲聊群,召集并要求群内成员绑定其代理软件邀请码,通过“建德麻将”平台打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对群内成员及群内结算进行管理,以获取平台名下绑定会员的充值返利,并按每局的输赢情况向“大赢家”抽取4元或5元的房费进行获利。至案发,被告人施某甲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39782元。

被告人施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1397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建德麻将提现账单打印件、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中国银行客户联、暂扣案件款收据、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邱某某、麻某某、罗某某、施某乙、施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施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六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游戏中担任代理,组织游戏玩家进行网络赌博并从中获利,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施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施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献军

202068

附:

    1.被告人施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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