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红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施某甲(绰号方涛),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4231996********,彝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住玉溪市通海县**街镇**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玉溪市通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逮捕。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10日凌晨,被告人施某甲及其朋友施某乙与丁某某、贾某某等人在玉溪市红塔区龙潭路MOSS酒吧门口,因酒后发生矛盾,被告人施某甲持长刀将被害人贾某某后背砍伤。经鉴定,贾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施某甲主动到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带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龚汝
代理检察员: 赵 雯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施某甲现羁押在玉溪市红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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