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19〕422号
被告人施宝业(绰号“施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831222305X,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贵台镇新街3号,现住钦州市华信香江花园5栋3单元404室,个体经商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9年1月4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2月3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取保候审。施宝业因本案于2019年6月4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宝业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施宝业与上思县绰号叫“妈哝”(未查明身份)、韦汉纯(绰号“拉长”,另案处理)在钦州市钦北区贵台镇那美村委那美村开设赌博摊点,受害人庞厚举因贵台镇屯蒙村赌博摊点与施宝业发生纠纷。2007年2月5日,庞厚举和刘光海、曾善全、庞承平等人到贵台镇那美村赌博摊点与施宝业发生争执,施宝业用事先准备好的山刀和韦汉纯及其带来的上思县男子追打庞厚举等人,庞厚举被韦汉纯带来的同伙使用“扔炮”(自制火药弹)炸伤左脚。庞厚举受伤后,施宝业、韦汉纯等人逃离现场。2008年7月16日,经钦州市正大司法鉴定中心对庞厚举伤情进行鉴定其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2019年10月31日钦州市正大司法鉴定中心对庞厚举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为重伤二级,伤残程度鉴定为八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相关书证;证人刘光海、曾善全、庞承平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庞厚举的陈述;被告人施宝业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宝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毅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讯问光盘二张。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19〕422号
被告人施某甲(绰号“施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镇**街**号,现住钦州市**园**栋**单元**室,个体经商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9年1月4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2月3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取保候审。施某甲因本案于2019年6月4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施某甲与上思县绰号叫“某某甲”(未查明身份)、韦某某(绰号“某某乙”,另案处理)在钦州市钦北区贵台镇那美村委那美村开设赌博摊点,受害人庞某甲因贵台镇屯蒙村赌博摊点与施某甲发生纠纷。2007年2月5日,庞某甲和刘某某、曾某某、庞某乙等人到贵台镇那美村赌博摊点与施某甲发生争执,施某甲用事先准备好的山刀和韦某某及其带来的上思县男子追打庞某甲等人,庞某甲被韦某某带来的同伙使用“扔炮”(自制火药弹)炸伤左脚。庞某甲受伤后,施某甲、韦某某等人逃离现场。2008年7月16日,经钦州市正大司法鉴定中心对庞某甲伤情进行鉴定其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2019年10月31日钦州市正大司法鉴定中心对庞某甲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为重伤二级,伤残程度鉴定为八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相关书证;证人刘某某、曾某某、庞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庞某甲的陈述;被告人施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汤毅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讯问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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