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施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路**号。因犯强迫交易罪,于2001年12月12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同年4月16日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4月28日至2019年5月27日),同年5月19日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自2019年5月28日至2019年7月27日)。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10月8日,自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2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8月26日至2019年9月9日,自2019年11月9日至2019年11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初,被害人陈某甲承建的平阳县**镇**地块准备施工,因工程用地与**村村民有纠纷,被害人陈某甲通过包某某、叶某某的介绍,请被告人施某甲出面解决纠纷。经协商,被害人陈某甲支付给了被告人施某甲酬劳现金人民币20万元。在被告人施某甲的斡旋下,2013年5月17日被害人陈某甲安排吴某某将人民币82.6万元汇入**村村民委员会的账户,补偿给了**村的村民黄某某等17人。2013年7月左右,该工程的主体建筑正式开始施工后,被告人施某甲又向被害人陈某甲索要人民币50万元,遭到拒绝后,被告人施某甲多次到工地阻扰施工。被害人陈某甲为保障工地顺利施工,被迫分别于2013年10月26日、2014年1月21日转账人民币35万元、10万元给被告人施某甲。
案发后,被告人施某甲于2019年1月16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家属于2019年11月18日退还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调解协议书、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冻结财产文书;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包某某、叶某某、许某某、谢某某、陈某乙、谢某某、林某某、潘某某、管某某、黄某某、郑某某、陈某丙、施某乙、章某某、曹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施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询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索要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敏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施某甲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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